贵阳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排绿化资金并进行绿地建设。逾期仍未安排资金和进行绿地建设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以工程项目总投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