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8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