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