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对水资源造成破坏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