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