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合同监督职责。市场监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通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