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负责辖区内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