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旅游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一)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未依法配合监督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