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应急救助技能培训。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