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乡村旅游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旅游,是指依托乡村地域空间,利用自然和人文资源开展游览、度假、休闲、研学、康养等形式的旅游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