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普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纳入目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提供未经认定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的,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开展调查,并出具鉴定意见。属于古树名木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认定、公布。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由其组织专家复查,并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