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