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