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排查区域内古树名木养护情况和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安全隐患,建立巡查信息档案。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护林员做好古树名木的日常巡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