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古树名木,以保障其安全和生长空间。

无法避让又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当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和实施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