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加强联动配合,定期对各自领域的矛盾纠纷开展会商研判,为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提供支撑。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