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公共服务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市民政、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信托登记机构,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探索建立以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及相关配套机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