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本市建立完善市级财政资金类惠企政策统一申报系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阅、匹配、申报服务。各区参照建立区级财政资金类惠企政策统一申报系统以及相应服务机制。各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类政策,并提供便利化服务。

各区应当设立财政资金类等惠企政策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区可以设立惠企政策综合服务窗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