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企业可以在本市自主选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依法登记为住所。各区、各部门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对区级层面难以协调解决的企业跨区域迁移事项,由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并推动落实。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