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定时滚动发布未来四十八小时内公众气象预报;在主要节假日、国家和本市重大活动前,应当发布未来三至七天公众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分别通过市、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升气象预报准确率,健全气象信息发布渠道,采取适老化、多语种等措施方便各类人群获取气象信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