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经批准征用的基本农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收回的基本农田其国有性质不变。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