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的修缮范围承担修缮责任。因承租人人为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修缮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