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地处农村的公有房屋。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