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改变原状。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