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除专用公有房屋外,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损公有房屋安全的物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