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公有房屋产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