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和单位开展停车自我管理。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