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停车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停车场建设用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的土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老旧居住区实施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应当规划预留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通过租赁或者采取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应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以依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