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伊洛河及其主要支流源头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建立源头保护区,加强植被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