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培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