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七十四条有效法规施行满两年的,有关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常务委员会听取法规实施情况的专项报告。法规实施中,常务委员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可以进行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