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