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开发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客家文化技艺传承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培养河源客家山歌、紫金花朝戏、和平墩头蓝纺织技艺、龙川杂技、忠信花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客家围屋、文庙书院、廊桥古道等传统建筑维护修缮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