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