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