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立法应当丰富立法形式,坚持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地方立法应当丰富立法形式,坚持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