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第二十二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