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第二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