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绣花式城市治理规定第八条有效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就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未按规定研究处理、反馈研究处理情况的,公众可以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其他渠道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