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制定完成下一年度的绣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计划,并将任务分解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计划和下达的治理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年度计划,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任务分解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计划和下达的治理任务,结合实际于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完成本部门的治理任务清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所在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计划和下达的治理任务,结合实际于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完成本单位的治理任务清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治理任务,在公共服务管理职能范围内于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完成本单位的治理任务清单。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