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收治中小学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