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班主任或者其他指定教师应当对复学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状况注意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来访中小学生咨询个案管理,及时转介高风险个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社会心理服务站室,为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社区可以聘请心理咨询师或者通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存在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中小学生提供随访服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