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诊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开设精神(心理)门诊。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医院与学校定点联系、定期沟通的协作机制,为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的中小学生提供快速转介、诊疗途径。医疗机构应当对持有学校心理健康状况告知书的中小学生提供就诊便利。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