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社工人才队伍、心理志愿服务队伍、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心理治疗队伍的建设,为中小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支持等专业社工或者志愿服务,及时处置本区域内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事件。
互联网信息、公安、民政等部门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中小学生存在明显自杀倾向、自伤自残或者伤害他人行为的,以及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中小学校或者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建立防范中小学生极端心理危机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和学校在接到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中小学生自杀警情后,应当即时核查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受极端事件影响的中小学生及教职工予以心理危机干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