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严格限制被监护人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对于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被监护人应当规范使用的场所、时段、时长、频率、内容、功能、权限等事项,并配合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严禁带入课堂。

学校应当在公共区域设置公用电话供中小学生应急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依法依规对学生在校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