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书面提出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该条款进行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