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九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权限为:(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二)二、三、四级资质,由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级资质的申请、核定、变更、注销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