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权限为:

(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三、四级资质,由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的申请、核定、变更、注销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