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有效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出租、出借、转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