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