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向当事人虚构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差价;
(三)索取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财物;
(四)以恶意降低服务报酬标准、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五)通过房地产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方式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六)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七)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屋交易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等;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